□本報記者周斌
  近日,有律師提出律師協會利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之際收取會費。3月25日,《法制日報》記者就這一問題採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人,該負責人回應說,作為律師協會會員,律師繳納會費是應盡的義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實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會費的問題。
  記者:首先請就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作一說明,為什麼要建立這一制度,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全國律協負責人: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6條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職責。為什麼要實行律師執業活動考核制度,我認為,這與律師的職業特殊性有關。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其職責使命是在執業活動中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實施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是一種帶許可性質的年度檢驗註冊制度,而是對律師執業的事後監督措施,內容主要是對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執業行為規範,履行法定執業責任,開展法律援助及社會公益法律服務活動等方面情況進行考核、作出評價,有利於促進律師依法規範誠信執業,切實履行職業責任,有利於發揮律師在推進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
  記者:我們註意到,有兩種提法,一種是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另一種是律師執業年檢制度,這兩種制度之間有什麼關聯或不同?
  全國律協負責人:根據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存在律師執業年檢制度。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與律師執業年檢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制度。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的規定看,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由律師所在執業機構,即律師事務所來組織考核。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年度執業情況先行給出評定意見,律師協會依據該意見和考核標準,對每一個律師的執業表現作出評價,等級包括稱職、基本稱職或不稱職。評定等級不與律師執業掛鉤。對不稱職律師,律師協會將書面責令其改正,並安排其參加培訓教育;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給予行業處分,有違法行為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處罰。由此可見,考核與年檢是根本不同的。
  記者:有律師提出律師協會利用年度考核之際收取會費,請對此進行說明。
  全國律協負責人:作為律師協會會員,律師繳納會費是應盡的義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實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會費的問題。據我們瞭解,尚未發現有律師協會利用實施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而增加會費收繳數額的情況。我們歡迎廣大律師對會費收繳情況進行監督,凡存在以年度考核為名增加會費收繳的情況,請及時向全國律協反映,我們將依法嚴肅認真查處此類問題。
  本報北京3月25日訊
  (原標題:不存在利用年度考核收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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