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室內裝潢報消息 ■本報評論員熊志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燒烤部,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條例》還規定“裸官”等六類幹部不得列為選拔對象。
  時隔十二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迎來首次修訂。從內容上看,修訂後的《條例》對人事任免違規上的新動向作了系統回應,比如對近些年進入公眾視野的“裸官”現象,《條例》要求,“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景觀設計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提拔對象。此外,對於免責官員復職、破格提拔等,《條例》也都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規範舉措。
  規範權力首要的是規範人事任免。在中央密集出台反腐新政的背景下,《條例》的調整,無ARMANI疑為吏治治理提供了新的保障。目前針對“裸官”等新問題的預防,更多的是種制度層面的增量,它能對現有的權力約束機制拾遺補缺,同時也意味著公正透明的選官機制尚未完全建立。
  所以,《條例》在拾遺補缺同時,對“裸官”等新違規形式的防範,難免會遭遇權力不盡透明之現實帶來的挑戰。比如,《條例》禁止“裸官”列為考察提拔對象,但哪些官員位列“裸官”行列?這涉及二胎到一個識別的問題。從有效監督的角度講,對“裸官”的識別當然不能是體制內的自我判定,問題在於,在呼籲多年的官員財產信息公示制度依然局限於地方試點的前提下,民眾對“裸官”的辨認都成問題,黨政機關對於領導幹部的任免就只能建立在體制內部認證的基礎上,並靠機構自身的公信來支撐這種認證。
  由於外部監督的缺失,可能意味著對“裸官”考察提拔的拒絕,並未解決權力不透明的問題,並且會掣肘於這種現實。另一層面,缺乏高度透明化的機製作保,自然又難贏得的廣泛信任。不妨想想,如果連“裸官”具體數量都沒有摸清,人們又無法通過官員財產、親屬等信息去監督辨別,人事任免方面對“裸官”的約束就是相當孱弱,至少難與公眾的預期吻合。
  因人事任免而遭遇質疑的事例並不少,“裸官”之外,有些是破格提拔不合規,有些是免職官員未到法定時間就悄然復出,這些都直指現行選官用官的程序漏洞,其中權力運行信息公開透明的不足再為清晰不過。講危害的話,官員任免不公開透明不只是會出現“裸官”等違規現象,更在於封閉化的任免程序消解公信。而財產等相關信息的對外閉塞之下,如果對“裸官”約束是想反其道而行之,可能會陷入一種事實上的悖論。
  權力透明化建設的種種進步值得肯定,只是這種進步還不能滿足反腐機制修繕與補充的步伐。時間上的滯後,意味著人事任免上的增量改革將會面臨更多的挑戰,在實施效能上也將可能被打折扣。在這個意義上,權力透明化方面實現看得見的進步,是在拒絕提拔“裸官”等機制更新外更為基礎性的任務。  (原標題:幹部任用宜以公開促公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psxmjordv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